補助對象:(一)未接受機構安置、未聘僱看護(傭)、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、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。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,不在此限
(二)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未滿50歲身心障礙者及50歲以上未滿65歲失智症、慢性精神病患、智能障礙、自閉症者
服務內容:(一)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: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、案主生活起居之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、家務及文書服務、餐飲服務、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(構)、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。
(二)身體照顧服務:包含協助沐浴、穿換衣服、口腔清潔、進食、服藥、翻身、拍背、肢體關節活動、上下床、陪同散步、運動、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、其他服務。
補助原則:以提供直接服務為主、依照失能程度、經濟狀況核定補助。
受理單位:請向各鄉鎮市公所、各居家服務提供單位、南投縣政府社會處提出申請。
補助標準:照顧服務費,每小時以新台幣180元計。
失能程度 |
極重度失能者 |
輕度、中重度失能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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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對象 |
低收入者、中低收入者及非中低收入者 |
1.非中低收入者(一般戶) 2.低收入者、中低收入者地方政 府自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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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比例 |
1、低收入、中低收入者: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32小時之居家服務費。第33-72小時,最高由政府補助70%(126元/小時),使用者自行負擔30%(54元/時)。 2、非中低收入者: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32小時之居家服務費。第33-72小時,最高由政府補助50%(90元/小時),使用者自行負擔50%(90元/小時)。 |
(1)中重度失能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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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低收、低收入戶(地方自籌) |
一般戶 (中央補助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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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16小時; 17-36小時,最高由政府補助70﹪,使用者自行負擔30﹪(54元/時)。 |
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16小時; 17-36小時,最高由政府補助50﹪(90元/小時),使用者自行負擔50﹪(90元/小時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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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輕度失能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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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低收、低收入戶 (地方自籌款) |
一般戶(中央補助款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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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8小時, 9-20小時,最高由政府補助70﹪,使用者自行負擔30﹪。 |
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8小時; 9-20小時,最高由政府補助50﹪,使用者自行負擔50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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