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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我對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如何處理?

A身心障礙者如果對於鑑定及各項服務的需求評估有異議者,應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,以書面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,但以1次為限,並須負擔百分之40之鑑定費用,如異議成立者,將退還申請人;另如超過規定期限,相關作業費用,須全額自行負擔。

Q:若不滿意鑑定結果,可否去別家醫院重新鑑定?

 A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,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 以書面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,並以一次為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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